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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8/31

(2015年7月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民俗文化生态旅游特色,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资源普查、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前期开发工作、旅游公益设施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项目招商、民俗文化传承保护、特色文化产品生产开发、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等。

第七条 自治县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旅游产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态体验的旅游项目,开发加工具有彭水历史文化内涵、苗族土家族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族发展、扶贫开发和农业发展等资金,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民族村寨、自然景观、生态农业、新农村等发展乡村旅游,丰富旅游产品。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运输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指导、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旅游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实行同等的水、电、气价格。

第十条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县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评估结果确定自治县的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治县旅游资源优势,积极打造蚩尤九黎城、摩围山、阿依河、乌江画廊、郁山古镇、鞍子苗寨等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品牌,建成民俗文化生态旅游目的地。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实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开山、采石、采砂、取土、建房、采伐、渔猎、养殖等活动,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直接排放污水、废气等有损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查批准。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并与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相协调,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专项规划由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并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广电、市政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五条 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项目业主。

其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者占用土地、林地等资源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鼓励土地、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流转、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

第十七条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建设。禁止随意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的启动建设期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启动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要求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对其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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